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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民政局印发《昆山市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工作制度》

2016-10-31 13:47:07 | 发布者: 昆山社会组织 | 查看: 1737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昆山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昆山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印发《昆山市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工作制度》(昆民规〔2016〕1号)(以下简称“约谈工作制度”)。


《约谈工作制度》中规定,昆山市民政局作为昆山市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通过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以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出问题,督促整改,提升社会组织规范化水平,加强监管服务。约谈工作需遵循依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副董事长)、秘书长(院长、校长等行政负责人)。文中强调,启动约谈的五种具体情形,分别是:被投诉或举报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等级评估等监管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媒体出现负面报道的;在参与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公益服务过程中,因违法违规操作和管理混乱导致项目未能顺利通过评估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文中强调,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谈,不接受整改意见或不落实整改承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其他执法程序,并将上述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用评价、公益创投、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工作的参考。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约谈对象、约谈事项、整改承诺等约谈情况及不接受约谈的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