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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新闻发布会

2017-02-28 09:34:49 | 发布者: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 | 查看: 1307

· [人民网]: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人民网将图文直播,敬请关注。[15:51]


· [钟雪泉]:各位记者,下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应到166人,出席157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56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红十字会法修订案。以156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事项。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关于红十字会法修订案、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专题新闻发布会。[16:00]


· [钟雪泉]:为此,我们邀请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先生,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先生,回答大家关注的红十字会法修订案和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的问题。本场发布会不安排翻译,请大家用汉语普通话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服务的媒体名称。下面请提问。[16:01]


· [中国日报记者]:想请问郭老师,这次红会法通过了,修改的并不多,条款也不多,但是经过了三次审议。想问一下亮点是什么?[16:01]


· [郭林茂]:刚才你说了,这次红会法的条文本来就不多,又是修改,内容也不多,但是经过了三次审议。它的亮点在哪里呢,我归纳为四个方面八个字,即保护、支持、规范、审慎。所谓保护,国际红十字会运动是人类一个高尚事业,所以红十字会这个组织是一个国家的品牌,这样一个崇高的运动,这样一个很好的精神品牌,我们就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这种品牌进行侮辱、玷污和侵犯。[16:03]


· [郭林茂]:所以这次红十字会法修订的第一个亮点就是增加一章法律责任,对红十字会进行保护,红十字会及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外的单位和个人及有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这些单位,所有侵犯红十字会权益的,都要分不同情况承担法律责任。[16:03]


· [郭林茂]:第二个是支持,中国红十字会长期以来做了大量的工作,根据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的规则原则做了大量的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根据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的原则要求,我们中国红十字会原来的主要工作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救”,即救助、救护、救援。但是随着中国红十字会的发展,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有了很大的拓展,最突出的拓展就是现在的“三献”,无偿献血、人体和遗体器官捐献及造血干细胞捐献。中国红十字会拓展的这些有利于中国事业发展的这些工作,对这项工作通过法律的规范增加内容,对红十字会工作给予支持,这就是第二个亮点。[16:04]


· [郭林茂]:第三个是规范,大家都知道,近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质疑,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受到质疑是有很多原因造成的,但是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红十字会制度约束的缺失,由于各方面的监督,以及红十字会财产收入的信息透明等方面都存在制度的缺失,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一定程度受到了影响。这次通过法律的修订,我们编好制度的笼子,使红十字会进一步规范。这是我说的第三个亮点。[16:05]


· [郭林茂]:第四个是审慎。我前面说了,一部条文不多的法律,又是修改,居然经过三审,说到底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体现,也说明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红十字会这部法审慎的态度及对中国红十字会这个特殊救援组织的高度重视。所以要说亮点,我就说这四个方面,谢谢。[16:06]


· [中国新闻社记者]:此次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正体现了什么导向,如何与慈善法进一步更好衔接,以及下一步如何落实好一些优惠政策。谢谢。[16:07]


· [张天犁]:首先,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我们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非常感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我想就这个问题作一点简单的解释。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修正案,将我们原来所规定的只允许企业捐赠在当年税前扣除,现在补充为可以结转到以后三年来扣除,这个修正案实际上和去年人大审议通过的慈善法做了衔接,此次这个衔接应该说是对原有税法的一种调整和完善。[16:10]


· [张天犁]:从税收政策角度讲,是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扩大和延伸。在原有所得税法中我们规定,企业的捐赠只允许按照占企业利润12%的比例,只能在当年进行扣除,如果企业超出12%的部分,那么我们再按原税法则就不再允许扣除了。此次修订允许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这项政策实际上是对捐赠扣除优惠政策的扩大,是一种延伸,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16:10]


· [张天犁]:此次的税法调整,如果从国际上看,我国这次调整之后,应该说优惠的力度大大超过国际上其他的许多国家,无论是在允许扣除的12%比例上,还是结转三年的扣除上,这种优惠应该说在国际上还属于领先水平。同时,这项政策的调整完善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营造社会和谐发展政策环境。[16:14]


· [张天犁]:人大常委会修正案审议通过之后,我们还有两项工作要做:第一项是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当中对此次修订的一些条款要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这是一项工作。第二项是我们在条例修改之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还要发操作文件,细化具体的内容。这两项工作今天通过之后接下来我们会马上去做。同时,我们按照此次修正案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2016年9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享受三年结转优惠。去年通过的慈善法也是规定在2016年9月1日实施,我们想两部法律以及执行政策要保持无缝衔接。谢谢。[16:14]


· [成都商报记者]: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请张司长回答。我们知道第9条的修改是使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之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我们就想知道一个问题,如果我们实施了这条规定,能够为进行过公益性捐赠的企业能够给他们减轻多大程度的税负,他们可以减轻多少的成本支出?能不能举例说明。谢谢。[16:18]


· [张天犁]:谢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就她的这个问题我也作下解释。首先,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的计算比较复杂,多种因素构成,包括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的一些支出。咱们的公益捐赠只是扣除的一项,所以如果说对税负的影响,可能这项规定还不能起决定作用,但是这项政策对于企业来讲是一项优惠,应该说对于企业还是有好处的。举个例子,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假如某个企业的年利润为一千万元,那么这个企业2016年公益捐赠400万元,利润是1000万。如果我们在此次修正案之前只是允许企业的捐赠只能在利润总额的12%之内可以扣除,也就是说,一千万的利润只允许12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次修正案之后,我们允许结转三年可以扣除,同样用这个例子做说明,假如说这个企业以后的利润还是一千万,只是一种假设,如果还是一千万,也就是在2016年可以扣除120万,那么2017年还可以扣除120万,2018年还可以扣除120万,那么三年扣除360万,2019年他申请40万,那么2019年,也就是说第四年也允许他扣除。[16:21]


· [张天犁]:也就是说,结转扣除之后他的400万全部都可以扣除,允许企业多扣除,也就是企业少交税。如果按照400万全扣除来计算,那么少交的税,现在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也就是说他可以少交100万元,400乘以25%是100万元,修正之前只允许当年扣除12%,那么只能扣除120万元,少交税是30万元。两者相比较,我们修订之后企业少交税增加70万元。这个例子就说明,我们此次的修正案对于鼓励大额捐赠、鼓励企业长期持久捐赠还是有鼓励作用的。从某种角度讲,我们允许结转捐赠之后,应该说将大多数的企业公益捐赠都可以享受到税前扣除的优惠。[16:22]


· [南方都市报记者]:延续张司长刚才的例子,再追问一下。您的意思是说,第二年计算的减掉的部分是以第一年的利润基数来计算的,还是说以第二年的利润基数来扣除的?这是一个细节问题,想再追问一下。如果企业第二年不盈利的话,这种情况怎么办?此外,如果这个企业第二年又有一笔大额捐赠,在这种情况下怎么结算?能不能再举一个例子。[16:22]


· [张天犁]:企业的经营利润是有增有减的,所以刚才这位记者朋友说第二年如果利润有变化,实际上我们是按照第二年变化后的实际利润。比如你有一千万,也可能变成一千五百万,也可能变成六百万,我们是按照当年实际利润来计算允许扣除的额度。一千五百万仍有12%是允许扣除的额度,如果是六百万,那么就是六百万乘以12%,这是允许扣除的额度。再有,刚才说不盈利,比如说是亏损,那么也就是说你可以允许你扣除的利润为零,那么就对不起了,因为我据此而计算的允许扣除额也只能为零了。从某种角度讲,应该是极特殊情况,因为任何企业的捐赠都是以他的盈利能力、承担能力为基础的,一般情况下自己有多大的能力决定其捐赠多少。但是您刚才说了一个极端的例子,这种也可能发生,但是我们政策规定以按照利润总额计算允许扣除的额度,如果为零,那对不起,只能是零,只能寄希望于你第三年、第四年再盈利。[16:26]


· [张天犁]:第三个情况,又有一笔新的捐赠,新的捐赠和旧的捐赠混在一起计算,也就是说,你仍然按照利润总额乘以12%,这是我政策允许你扣除的额度。新和旧的捐赠可以在这个额度之内进行扣除,有了三年结转的规定,2017年发生结转捐赠,我可以允许你2017、2018、2019、2020年四年结转,可以顺着时间往后推延。也就是说,后面增加的捐赠我可以在时间上顺延到你可以享受总共四年的扣除。[16:27]


· [新京报记者]:我问一个与红十字会法有关的问题,这次修法的背景是什么。在之前,大家都知道发生了一些影响红会公信力的一些社会事件,这些事件和这次修改有没有直接的关联?[16:27]


· [郭林茂]:红会法这次修改的背景与刚才讲的几大亮点有很大关系。此前发生了一些对红会公信力有影响的案件,你说有关系没有,肯定有一定的关系,但如果说有多少直接的关系、有多大的关系,这也不妥当。要说红会法修改的背景,我归纳为三点:一,贯彻中央关于群团组织改革的精神。党中央出来一个中央群团组织改革的意见,群团组织改革的方向有一个精神,这个精神就是去“四化”增“三性”。所谓的去“四化”就是机关化、行政化、娱乐化、贵族化。增“三性”就是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管理的一个群团组织,它也在范围内,怎么改革?就是按照去“四化”、增“三性”,到底怎么改?我们说立法先行,那么我们先修法,然后推动红十字会的改革。[16:29]


· [郭林茂]:二,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会运动,拓展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前面讲了,我们现在的红十字会工作已经不仅是原来的纯粹的“三救”,还有“三献”。“三献”工作的拓展这是一个事实,既然有这种事实,就要推动红十字会工作适应这个事实的需要。[16:30]


· [郭林茂]:三,提高红十字会公信力的要求。刚才你也提到,红十字会有各种事情影响,公信力受到置疑,怎么办?我们就要从制度设计上尽力提高规范红十字会,使红十字会运动成为一种崇高的运动,使红十字会这个组织变成崇高的组织,使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成为敬业的工作人员。所以我总结是以上三个背景导致我们对红十字会法进行修改。谢谢。[16:31]


· [法制日报记者]:我也想问郭主任一个关于红十字会的问题。从常委会三次审议的简报中发现,有些常委会委员多次提出了法律意见,但并没有被采纳。比如将社会救助团体改为群众性组织,或者去掉民政部门的监督等等,想请问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16:32]


· [郭林茂]: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说一下我们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的一个基本情况。大家都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有一个基本要求,叫做民主立法。所谓的民主立法,那就是广泛地征求意见,这种广泛地征求意见包括我们的草案要在网上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我们要把草案发函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听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要开各种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及人大代表的意见,当然还有很多途径都要听大家的意见。但是,这些意见里面最重要的意见就是我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是我们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的最要听的。[16:34]


· [郭林茂]: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主体是谁?是我们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我们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大家可以经常看到,确实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没有被采纳,但是我告诉大家一点,常委会意见没有被采纳,我们都是经过认真研究的。所以大家会看到,法律委员会所提供的审议结果报告也好,审议情况的汇报也好,通常有这么一句话,“法律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所以法律委员会也好,法工委也好,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不敢独吞,也不敢贪污,所以这是我要说的我们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的基本情况。[16:34]


· [郭林茂]:现在我回答你提的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关于红十字会的定位和性质。为什么不改社会救助团体,不把社会救助团体改为社会团体或者群众组织。确实,你说得很对,从一审、二审到三审,有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红十字会由原来的“三救”工作已经拓展到“三献”,不再是局限于救助团体了。还有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中央群团组织改革方案出台了,红十字会就是群团组织的一分子,那么可以把它表述为群众组织。今天法律已经表决通过了,并没有采纳这个意见,为什么?就是我们把握着一条,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章程规定,各国红十字会要有通过法律认定是一个志愿救助组织,所以任何国家的红十字会是一个志愿救助的组织,这是国际红十字会章程的认定,是国际红十字会章程的一个基本原则。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的一员,它的定型和地位不能与国际红十字运动所要求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如果违背,那么就不算国际红十字会的一员了,所以我们就没有做修改。[16:37]


· [郭林茂]:我还想多说一句,习总书记说了一句话,大家都记得,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什么是我们中国红十字会的初心?说到底就是“三救”,所以中国红十字会抱着他的初心并不影响他所拓展的有关工作。这就是我所回答的第一问题,我们为什么没改,就是为了保持中国红十字会和国际红十字会运动原则的统一性。[16:37]


· [郭林茂]:第二个问题,关于民政监督的问题。在审议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只一人提出,中国红十字会的财产收入和使用情况可以接受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来监督,应该把民政部门删去。后来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过多次认真研究,最后还是没有删去,为什么?我们这次修改红十字会法的一个主要的目的就是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督,规范红十字会的行为,所以监督是这次立法的一个很主要的目的。红十字会法这次修改专门有一章红十字会的财产和监管,根据法律的规定,红十字会的资产由五部分组成,但是最主要的是两部分,一是政府的拨款,二是社会的捐助,并且随着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可能红十字会的社会捐助会越来越多。国务院在2012年出台了一个关于促进中国红十字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意见中国务院就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应该把政府拨款资金与社会捐助资金分开管理,所以在红十字会这两个资金是两回事。[16:39]


· [郭林茂]:按照我们的法律规定,政府拨款这一块的财产,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应该由人民政府的审计部门进行监督,而社会捐助这一块谁来监督?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的规定,就是由民政部门监督,所以民政部门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公益捐助这项事项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民政部门的一个职责。所以民政部门的监督是不可少的,因此我们予以了保留。但是有些委员又提出,现在法律的表述说接受人民政府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混在一块儿,不太清楚,所以在最后表决之前我们这一条就进一步做了修改,把这条拆开,分两句说,一个是红十字会的财产、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的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这样就进一步明确了。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没有做修改。[16:39]


· [郭林茂]:在这里我还想多说几句,在目前的大形势下,我们总是多监督比少监督好,有监督比没监督好,从开始修改红十字会法,就我个人来说,我一直有一个希望,我前面也讲到,希望红十字会法这次的修改以及红十字会法通过之后,对这部法的宣传及实施应该是对红十字会翻身仗的一个良好的机会,是宣传红十字会的一个良好的机会。通过这次修改及法律的宣传,我希望红十字会运动在中国事业的崇高,中国红十字会在中国的纯洁,中国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中国的敬业,这样,红十字会才能成功打一个翻身仗,提高公信力。谢谢。[16:41]


· [商业观察杂志社记者]:提一个可能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我